關于印發(fā)《中央編辦“1231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監(jiān)督檢查司《關于進一步做好“12310”
舉報電話受理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編綜發(fā)〔2006〕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辦,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編辦,各副省級市編辦:
現(xiàn)將《中央編辦“1231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監(jiān)督檢查司《關于進一步做好“1231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的幾點意見》印發(fā)你們,供參照執(zhí)行。
中央編辦“1231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編辦“
第二條 “
(一)違反有關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違反“三定”規(guī)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情況;
(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五不準”的情況:即不準超編進人、不準擅自設立內設機構和提高內設機構的級別、不準違反領導職數(shù)配備的有關規(guī)定、不準越權審批機構編制、不準上級業(yè)務部門干預下級的機構編制;
(四)違反機構編制總量控制、各級各類編制分配和使用規(guī)定的情況;
(五)違反機構編制統(tǒng)計規(guī)定,虛報、瞞報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的情況;
(六)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情況。
第三條 監(jiān)督檢查司是中央編辦“
(一)受理舉報電話、對舉報事項進行分類、提出擬辦意見、確定承辦單位和承辦人;
(二)承辦、轉送、交辦和協(xié)調辦理舉報事項以及對重要舉報事項的立項查辦;
(三)督促檢查舉報事項的辦理;
(四)審核有關辦結報告;
(五)按程序公布舉報工作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加強對舉報情況的綜合分析,及時發(fā)現(xiàn)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對分析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報經(jīng)領導批準,可以由監(jiān)督檢查司單獨或者會同有關司(局)進行核查,也可會同中央有關部門或者地方機構編制部門進行專項督查。
第五條 加強對地方機構編制部門舉報受理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推廣好的經(jīng)驗和做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條 “
舉報電話由監(jiān)督檢查司明確人員負責接聽受理。非工作時間要將舉報電話轉入自動接聽狀態(tài)。
第七條 接聽人要認真履行職責,文明禮貌,耐心細致,如實記錄。
屬于受理范圍內的舉報事項,要盡可能了解舉報問題的具體內容和線索,重要情況、情節(jié)要向舉報人復述確認,并詢問舉報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如屬匿名舉報,應當注明。
對于咨詢和受理范圍以外的電話,要注意做好有關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
舉報內容空泛、重復的,一般只留存?zhèn)洳椤?/FONT>
第八條 接聽人對舉報電話記錄要認真進行整理,填寫“‘12310’舉報電話受理單”,并編號登記,確保不遺漏、不散失。
第三章 辦 理
第九條 接聽人自接到舉報電話15日內,對舉報事項進行分類,并提出擬辦意見,報監(jiān)督檢查司領導審批,以確定具體辦理舉報事項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
第十條 承辦單位和承辦人辦理舉報事項,要嚴格履行請示和審批程序。
對重要的舉報事項,要報辦領導批準后立項查辦。立項查辦的舉報事項必須有辦結報告,并向舉報人反饋。
反映情況緊急、重要的舉報事項應立即辦理。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的辦理根據(jù)舉報的內容、重要程度和屬地范圍等情況分為自辦、轉辦、交辦三類。
第十二條 自辦是指舉報事項由辦內有關司(局)辦理。
對屬于中央編辦管理權限內的舉報事項,按照職責范圍由辦內有關司(局)辦理。有關司(局)辦理舉報事項要明確承辦人,并由承辦人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反映問題涉及兩個以上司(局)業(yè)務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司組織協(xié)調有關司(局)共同辦理,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向舉報人反饋。監(jiān)督檢查司負責跟蹤了解辦理進展情況。
辦領導批轉監(jiān)督檢查司辦理的舉報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監(jiān)督檢查司直接辦理的舉報事項由監(jiān)督檢查司承辦。
第十三條 轉辦是指中央編辦將舉報事項轉交地方機構編制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辦理。
(一)轉地方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對屬于地方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權限內的一般舉報事項,填寫“中央編辦‘
(二)轉其他部門辦理。對屬于其他部門管理權限內的舉報事項,填寫“中央編辦‘
第十四條 交辦是指中央編辦將重要舉報事項立項后交由地方機構編制部門辦理。
對屬于地方機構編制部門管理權限內的重要舉報事項,監(jiān)督檢查司立項后,填寫“中央編辦‘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對舉報人的陳述事實和理由要認真分析,必要時可以要求舉報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重要舉報事項需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報經(jīng)辦領導批準后,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
調查須二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四章 辦 結
第十六條 舉報事項應當自確定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之日起60日內辦結;因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由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書面作出說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和向舉報人說明。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報送的辦結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處理適當、手續(xù)齊全。不符合要求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應補辦或者重新辦理。
第十八條 承辦人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要聽取舉報人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服的,承辦人要認真做好解釋,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可進行復查并反饋。舉報人對復查意見不滿意,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投訴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舉報事項辦理完畢后,按照“誰辦理、誰辦結”的原則,履行辦結手續(xù),并按照規(guī)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做好材料的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第五章 督 辦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jiān)督檢查司要進行督辦:
(一)規(guī)定時限內沒有報送辦結報告或者未將辦理結果報送備案的;
(二)應當查清的問題沒有調查清楚的;
(三)應當糾正的問題沒有糾正或者糾正不徹底的;
(四)沒有按照規(guī)定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理不當?shù)模?/FONT>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督辦可根據(jù)輕重緩急,分別采取打電話、發(fā)“中央編辦‘
對舉報事項的辦理情況要適時在全國機構編制系統(tǒng)內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舉報電話受理工作人員和承辦單位、承辦人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將舉報件轉給被舉報人,或者向被舉報人和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必須提供舉報人基本情況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不準向無關人員泄露領導對舉報件的批示以及核查報告、內部討論處理意見等情況;
(三)不準利用舉報件和調查核實舉報問題之機謀取私利;
(四)不準私自摘抄、復制舉報件或者擅自將舉報件帶出工作場所以及在無保密措施的載體上存儲、傳遞、處理;
(五)不準歪曲、隱瞞和捏造舉報內容及查核的事實真相;
(六)不準推諉、拖延、壓制不辦或者損毀舉報件。
第二十三條 承辦人與舉報事項、舉報人、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舉報電話受理工作人員和承辦單位、承辦人違反紀律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受理錄音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的舉報,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中央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0 年第 號
舉報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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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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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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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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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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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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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 單位(人)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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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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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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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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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話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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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
舉報方式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件 |
其他 | |||||||
舉報內容: | |||||||||||
分類及擬辦意見 |
接聽人: 年 月 日 | ||||||||||
司領導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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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領導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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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時間和結 果 |
承辦單位: 承辦人: 年 月 日 | ||||||||||
舉報人 意 見 |
承辦人: 年 月 日 |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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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編辦“12310”舉報件轉辦單
監(jiān)查司轉字〔200 〕 號
:
現(xiàn)轉去舉報件 件,請查收。并請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請于 年 月 日前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和向舉報人的反饋情況報中央編辦監(jiān)督檢查司備案。
2、請你單位酌處。
承辦單位不得將舉報人及有關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和人員。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中央編辦監(jiān)督檢查司(印)
年 月 日
說明:
本單一式兩份,一份送轉辦單位,一份留監(jiān)督檢查司備查。
監(jiān)查司交字〔200 〕 號
:
現(xiàn)轉去舉報件 件,請查收。并請 年 月 日前將辦結報告報送中央編辦監(jiān)督檢查司。
承辦單位不得將舉報人及有關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和人員。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中央編辦監(jiān)督檢查司(印)
年 月 日
說明:
本單一式兩份,一份送交辦單位,一份留監(jiān)督檢查司備查。
中央編辦“12310”舉報件督辦單
監(jiān)查司督字〔200 〕 號
:
年 月 日,我司將
交你單位處理,并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報送 。現(xiàn)你單位存在以下第 項情況:
1、規(guī)定時限內沒有報送辦結報告或者未將辦理結果報送備案;
2、應當查清的問題沒有調查清查;
3、應當糾正的問題沒有糾正或者糾正不徹底;
4、沒有按照規(guī)定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理不當;
5、其他事宜: 。
請你單位
。如仍達不到要求的,將視情況予以通報。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中央編辦監(jiān)督檢查司(?。?SPAN lang=EN-US>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