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價值,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設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明確部署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其中,政務誠信是誠信政府建設的重要一環(huán),兼具道德價值和法律價值,在各種行政行為中以不同形態(tài)表現(xiàn)出來,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不可或缺。對于政務誠信,應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政務誠信要求嚴守承諾。行政承諾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公開向全社會作出的旨在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環(huán)境等方面的一種自覺性允諾行為。近年來,實踐中暴露出一些“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我國行政法制度也大量引入了行政承諾的相關規(guī)定。政務誠信不僅要在形式化的行政行為上遵守,而且對于非形式化形成的行政行為,也應具有拘束力。在行政法中,誠信集中體現(xiàn)為信賴保護原則,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通過該原則保護了相對人的權利,體現(xiàn)了政府的“道德性”和主觀善意的精神。因此,承諾一旦作出就應當具有效力,要求行政機關保證時間上和空間上的一致性,任何時間上的不一致,任何空間上的差異都會導致行政系統(tǒng)信守力和公信力的缺失。對此,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公職人員有義務對承諾予以兌現(xiàn)。
政務誠信要求勤政高效。當一個行政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得到了社會公眾的普遍執(zhí)行,其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得到了實現(xiàn),這個行政行為就是有效的,我們把這樣的效力叫做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秶鴦赵宏P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勤政高效。要實現(xiàn)高效,提高行政行為執(zhí)行力,則取決于行政行為的公信力。例如,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回應“巴黎貝甜”被罰時,講明了相關處罰是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的法定最低幅度給予從輕處罰,明確指出企業(y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提出異議,上海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積極妥善做好相關工作等。在這一事例中,一方面反映了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決定對公眾有約束力;另一方面表明,如果行政行為得不到社會接受,則其所分配的權利義務就容易落空?,F(xiàn)代行政需要在開放的氛圍下,行政機關與社會、相對人的互動,其反饋與評價可直接影響到行政權行使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從行政法治高度來看,政務誠信的建構為行政權行使過程要符合理性、符合公平正義、符合誠實和信用等提出了要求,如何管理好且服務好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則需要行政系統(tǒng)與公眾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
政務誠信要求公開透明。陽光行政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原則。行政行為的實現(xiàn)包括了具體權利和義務的雙向協(xié)調,形成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的誠信約束。對行政機關而言,要在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中明確權利義務要求,諸如行政立法要廣泛聽取意見,執(zhí)法要公開透明,尤其對于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工作,要充分體現(xiàn)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于公眾有意見或提出建議的情況,要積極回復,避免造成公眾抵觸。對于相對人而言,應該遵循善意真誠,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惡意行事。政務誠信作為行政系統(tǒng)的新的價值體系,必然有利于促進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有利于政府和公眾之間由嚴格規(guī)則形成的關系變成一種自覺自愿的道德關系。
政務誠信要求壓實責任。行政問責制度是檢驗社會公平正義一個重要的價值尺度。該制度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權利,理應法治化、常態(tài)化、制度化,在現(xiàn)有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嚴管之下,如何有效監(jiān)督政務誠信實施情況?《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行政行為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糾正該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應當自行糾正。行政機關不糾正的,由有權機關依照職權責令糾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系統(tǒng)受自身利益偏好的影響,在缺乏一定公法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容易失控,因此,強化社會監(jiān)督,增加第三方的糾錯機制,符合時代精神、符合人民利益的需求。否則,空談政務誠信,沒有社會評價機制、內部考核、法律責任的倒逼,就會使得行政行為脫離監(jiān)督,失信于民。為此,基于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形成法律責任機制,在對行政機關重點義務責任規(guī)范的同時,不可忽略相對人作為行政行為整體存在的一個部分,要能夠要求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及不得濫用權力,行政機關應善意使用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尊重相對人及其權利行使,其中,法律責任是實現(xiàn)公平配置的必要手段。
誠信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也是法律的價值追求,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將誠信原則、政務誠信、政府誠信的表達上升為公法規(guī)則,乃至將誠信原則列為行政法原則,實質上體現(xiàn)了我們對良善之法的渴望與熱切。在法治建設中對誠信賦予其應有之義,也是衡量我國法治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標志。
來源:法治日報 ( 楊向東 作者系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教授,上海市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
信息來源:中安在線